瑞安市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瑞安市人民法院文件
瑞法发〔2015〕18号
瑞安市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本院各部门:
为加强本院调研工作管理,保障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促进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我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望各部门按照办法的要求,共同做好我院的调研工作。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研究室。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年3月13日
瑞安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5年3月13日印发
瑞安市人民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院调研工作管理,保障调研工作的质量和成效,促进调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调查研究工作的规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温州中级人民法院《温州法院调研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研工作应以服务法院中心工作、服务领导决策、服务一线审判工作为目标,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突出调研的针对性、应用性,提高干警司法理论与实践水平,调研成果对法院工作应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第三条 调研工作的目的是为了指导和推动法院各项工作。课题调研应立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紧密结合司法实际,多出成果、多出精品。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为本院机关内设单位及三个人民法庭开展的调研工作活动。
第二章 调研工作制度
第五条 本院调研管理工作是指调研工作活动组织、调研工作计划制定、课题任务审核和实施、课题报告汇总、典型案例申报和推荐、优秀调研论文评比结果公布以及优秀调研论文汇编成册、优秀个人和单位表彰等方面工作,由院研究室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院研究室作为负责调查研究的专门机构,既是综合性的审判业务部门,又是调研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其对调研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作用。
第七条 除院研究室专职人员外,本院党组每年应推荐4名以上调研人才进入温州市级法院人才库,并重点培养。
第八条 调研课题分三类:
(一)省级以上调研课题,即由省高院或者省级其他部门布置的调研课题;
(二)温州市级调研课题,即由温州市中院或其他温州市级单位布置的调研课题;
(三)本院或其他瑞安市级单位确定的调研课题。
第九条 本院向上级法院推荐典型案例。典型案例是指本院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技巧和审判质量等方面具有典型性和示范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和参考作用的案件。
典型案例的范围原则上为当年或上一年度审结且生效的刑事、民商事、行政、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案件中具有普遍指导意义或在定性和适用法律上具有重要参考研究价值的案例。
申报和推荐的案例应当属于下列类型之一:
(1)在进行证据分析和适用证据规则等事实认定方面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2)在法律适用方面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3)反映新的法律关系、适用新的法律规定的新类型案件;
(4)公众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
(5)具有其他典型、复杂和疑难问题的案件。
典型案例应当按照省高院《案例指导》的格式和要求编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司法•案例》等刊物另有格式要求的,从其规定。典型案例报送应当提交典型案例文稿、生效裁判文书及审理报告(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每篇案例字数原则上不超过4500字。上述资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版(word文档)。
典型案例实行随时申报、推荐,立案庭立案时发现典型、复杂、疑难案件,应及时向院研究室通报相关信息。院研究室应经常向立案庭了解相关信息。院研究室每月向中院推荐2个案例线索,每季度推荐2篇以上案例分析,对拟作为备选指导性案例推荐上报的,还应按最高法院要求,在案件裁判前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调研文章包括调查报告、理论探讨、案例分析、工作意见等形式。调研成果应以书面文字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本院在机关和派出法庭建立调研网络,各部门要有专人具体负责调研工作,具体负责调研工作的人员名单报研究室备案。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调研工作人员应当与调研工作的职能和任务相适应,从具有较高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执行工作经验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书记员中选任。
第十三条 各部门负责人必须提高对调研工作的认识,将此项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接受调研课题后,应及时落实课题责任人,按要求开展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 本院研究室做好下列工作,确保调研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出开展调研工作的建议和计划,实施重点调研课题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管理工作。
(二)对法院的全局性工作、普遍性问题、重大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依据、方案、建议和意见。
(三)总结推广法院工作经验,推动调研成果的利用和转化。
(四)会同本院有关部门研究、解答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有关法律适用及政策问题,参与重大疑难案件的理论研讨。
(五)组织举办法官论坛等活动。
(六)组织、参与起草或修改有关审判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掌握审判工作综合情况。
(七)召开调研工作例会。
(八)完成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调研工作实施
第十五条 本院各部门应根据年度调研工作重点、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和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部门每一年度的重点调研课题。
第十六条 调研工作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部门领导应加强对调研工作的协调和管理,落实人员,明确分工,确保按时优质地完成调研任务。
第十七条 调研课题完成后,调研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应将调研课题以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到院研究室。
第十八条 通过自己投稿并发表的调研论文,调研人员应将所发表的刊物及时寄送至院研究室登记入册。网站采用的,报送网站页面打印件。
第十九条 建立调研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院研究室按季度对各单位调研文章采用情况以“调研文章采用统计表”的形式进行汇总通报。
第四章 调研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设立院级调研专项资金,调研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我院干警撰写调研文章、理论文章和案例评述,优秀裁判文书等。
第二十一条 各类重点调研课题资助最高标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温州)、本院重点调研课题分别为30000、10000、30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 我院干警文章发表或获奖的按以下标准予以资助:
1、在法学核心期刊(详见附件1)上发表的调研和理论文章,给予10000元资助。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表的案例评述、裁判文书或撰写的案例被最高法院采纳为指导性案例的,给予12000元资助。被最高法院、省高院确定为优秀(典型)案例的,分别给予3000元和2000元资助。
2、在前项规定以外的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调研和理论文章,以及案例评述、裁判文书,给予2000元的资助。
3、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调研和理论文章,以及案例评述、裁判文书,给予1000元的资助。
4、在《温州法院调研》上发表的,给予1000元的资助。在《审判实务研究》上发表的,给予500元的资助。
5、在上级法院编纂并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系列丛书(如各类审判指导与参考、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等)上发表的调研和理论文章,以及案例评述、裁判文书,给予2000元的资助。
6、在国家级或最高法院组织的论文研讨会(或调研成果、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和1000元资助;在省级或省高院组织的论文研讨会(或调研成果、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500元、1000元和500元的资助。在温州市或温州中院组织的论文研讨会(或调研成果、裁判文书评比活动)中荣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给予1000元、800元、500元、300元的资助。
7、提交论文但未获奖的,给予200元的资助。
8、已经发表的调研和理论文章在全国和全省产生重要影响,或被温州市级以上领导批示肯定的等,在上述资助标准的基础上,经院党组研究,再给予一定的资助。
9、我院干警多人合作撰写的以篇计。第一作者或执笔人非我院干警的合作作品,以及与法院工作无关的文章、文学作品等不属于本规定资助范围。
10、同一篇文章在不同刊物重复发表的,以发表刊物级别最高的为准予以奖励一次。原来已经以发表刊物级别较低的标准已予奖励的,补足不足部分。
第二十三条 被评为温州市法院优秀审判调研成果的(包括全市法院精品案例、全市法院优秀调研课题、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全市法院优秀学术论文、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等),一等奖给予1500元资助、二等奖给予1000元资助、三等奖给予500元资助,未设立等级的(如全市法院十大精品案例)按一等奖标准给予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院给予的调研经费资助不包含温州中院的调研资助。
第五章 考核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报送调研文章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力戒形式主义、敷衍应付。严禁抄袭、剽窃论文,违者对本人予以全院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调研工作纳入各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内容范围。院研究室对各部门调研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未完成调研任务的单位,年末不得参与评先评奖立功。
第二十七条 建立奖罚机制。未完成调研任务的,按岗位责任目标考核办法扣减分值,对未达标的单位,年末由单位负责人深刻查找原因,向院党组做出书面检查,并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超额完成任务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予以加分,优先考虑评先立功。
第二十八条 坚持调研工作实绩与干警任职、晋升挂钩。干警凡晋升为助理审判员、审判员、主审法官或审判、执行业务部门中层干部的,必须在任原职阶段有优秀审判调研成果在温州市级以上法院系统调研刊物(附件1)或其他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CSSCI刊物(附件2)发表,或参与省级法院以上课题撰写,或担任温州市级法院调研课题组执笔人,或征文获得温州市级三等奖以上;或被评为温州全市法院精品案例、全市法院优秀调研课题、全市法院优秀裁判文书、全市法院优秀学术论文、全市法院优秀司法建议等,或在其他温州市级以上法院系统评比中获奖。
第二十九条 部门负责人应督促完成本部门调研任务,没有完成的,取消“优秀庭科长”评选资格;审判人员、书记员40周岁以下的每年需撰写1篇以上调研文章(含典型案例),否则取消当年度个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三十条 干警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的,需在学习期间至申请给予经费奖励、补助前,有1篇以上优秀审判调研成果在上条所列刊物上发表或相关评比中获奖,否则不予资助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温州市级法院调研人才库成员每年应有1篇以上审判调研成果,在全市法院系统及以上评比中获奖,或在《审判实务研究》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对于调研人才库成员应重点培养,优先任用。对调研成果实行累计记分制,并作为干警以后晋升晋级时酌情加分的参考依据。(具体计分方法详见附表3)
第三十二条 完善优秀审判调研成果的表彰奖励制度。
对典型案例被省高院《案例指导》或被最高法院相关刊物刊用,以及优秀调研报告、裁判文书、学术论文在全省法院系统及以上评比中获奖(含温州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有多项优秀审判调研成果在省级以上发表或评比中获奖的干警,在年度评先评优或晋级晋职时给予优先考虑。
对一年内有3篇以上优秀审判调研成果在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获得全省法院学术讨论会二等奖、全国法院学术讨论会三等奖以上荣誉,或有典型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用或确定为指导性案例的,按规定在考察核实后给予申报记功等奖励。
第三十三条 本院对各部门下达调研工作任务,并把各部门完成任务的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调研一类考核部门的达标分为30分,二类考核部门的达标分为20分,三类考核部门的达标分为10分。
第三十四条 根据庭室特点,划分三类考核部门。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金融庭、执行实施科、塘下法庭、研究室为一类考核部门;办公室、民三庭、民四庭、行政庭、执行庭、执行监督科马屿法庭、陶山法庭、飞云审判站、监督庭(审管办)为二类考核部门;立案庭、政治处、司法行政科、监察室、法警大队为三类考核部门。
第三十五条 调研文章根据采用刊物级别进行计分。获奖的,根据获奖级别及名次进行加分。同一文章多次获奖的,可重复计分。(具体计分方法详见附表3)
第三十七条 多人合作撰写的调研文章,按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为准以1篇论文数量计算。两个以上部门的人员合写文章的,分值平均分摊计入合作部门。人员换岗后录用的稿件,分值计入撰稿人寄发时所在的部门。
第三十八条 建立物质奖励制度。每年给予每位完成调研任务的调研人员500元购书费用。对不同级别采用的调研文章和优秀调研员给予不同的物质奖励,具体方法由院党组视情而定。
第三十九条 完善调研工作保障制度。全市法院要为研究室及调研人员开展调研工作创造必要条件,重要综合性会议应安排研究室人员(专职调研人员)、全市法院调研人才库成员参加或列席,重要文件、信息资料要允许调研人员阅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本院原《瑞安法院调研管理办法》和《瑞安法院调研经费管理办法》自动失效。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研究室负责解释。
附件:1.《法学类中文核心期刊和CSSCI来源期刊(含扩展版)目录》;
2.《法院系统调研书报刊情况》;
3.《调研论文计分标准》。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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