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地六院”召开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信息来源: 瑞安市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22-08-19 11:23 字体:[ ]

7月28日下午,瑞安、文成、泰顺“三地”法检六院召开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本次新闻发布会由瑞安法院和瑞安检察院作为代表发布“三地六院”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会上,瑞安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诸葛伟发布了“三地”法院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瑞安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沈晓亮发布了“三地”检察院飞云江流域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瑞安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金秀哲主持发布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媒体代表应邀参加。

一、被告人董某滥伐林木罪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24日开始,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擅自砍伐瑞安市高楼镇东阳村山上林木。同年 7月26日在运输林木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砍伐的树种系马尾松,共计80株,总立木蓄积25.8954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董某已与某林业公司签订补植复绿协议,由该林业公司代为履行补植复绿,董某已缴纳2000元生态修复金。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典型意义】

我国法律规定了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采伐权相分离。行为人即使经过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也不能在无《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砍伐,否则可能构成滥伐林木罪。农村砍树现象较为常见,村民法律意识淡薄,抱有侥幸心理。因此,广大群众要增强对林木的保护意识和林木采伐的行政许可意识,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依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予以采伐,不踩法律红线,共同保护林业资源。同时为方便当事人,本案被告人到离其住所不到一公里的一级水源保护地赵山渡水库旁的营前村环境资源共享法庭,在主审法官通过共享法庭远程指导和庭务主任见证下,被告人与林业公司签订了绿植修复协议,极大地节约了时间成本。2022年2月17日,林业公司在法院经办法官见证下,在原砍伐点种植235颗红豆杉,数量远多于被砍伐的马尾松树,切实将生态修复金用于生态修复的积极作用落到实处,实现林木二代更新。

二、被告人黄某某非法采矿罪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芳庄乡周垟下村段三十二溪河道内开采矿石。被告人黄某某将部分石头予以销售,金额达21万余元,另尚有部分砂石混合料堆放在周垟下村三十二溪堤坝边。经鉴定,堆放砂石混合料的总方量共计6061.22立方米,价值431745元。被告人黄某某非法开采的矿产品总价值641745元。

【裁判结果】

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河道非法采矿引发的刑事案件。芳庄乡的河道系飞云江上游,其砂石资源具有维持河道潜流、稳定河道形态、过滤河流水质等重要功能,非法采矿行为不仅导致国家矿产资源流失,还会影响堤坝安全,危害公共利益。法院加大对非法采矿的刑事打击力度,体现了用最严密法治保护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的决心。

三、被告人王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某携带头灯在飞云江附近的巨屿镇孔龙村的农田里,以夜间照明的方式狩猎疑似虎纹蛙24只、疑似青蛙1只。经鉴定,抓获的25只蛙中,3只物种属于无尾目蛙科虎纹蛙,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只物种属于无尾目蛙科沼(水)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1只物种属于无尾目蛙科泽(陆)蛙,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裁判结果】

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两个月;没收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的刑事案件。蛙类属于常见的野生动物,但因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而被判刑的事件时有发生。由于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捕捉蛙类动物是常见行为,殊不知捕捉的是保护动物,触及了刑法。但不知法不意味着就可以不追究,处罚的意义不仅是针对个案,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公共利益。本案的处理彰显了人民法院教育为主,刚柔并济的司法理念,对警示社会公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物资源,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同时保障了飞云江流域充分发挥生物多样性,并进一步为水源涵养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洪水调蓄等多种生态服务功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

四、被告人张某、汪某、吴某、龚某非法炼铝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未经环保部门审批,雇佣被告人汪某、吴某、龚某在文成县西坑镇江山村非法开设熔铝加工点熔炼金属废铝,且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渗漏、防雨措施,随意在加工点附近山体倾倒废铝渣,污染周边环境。2020年10月17日,该炼铝加工点被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查获,现场扣押炉渣23.41吨。经认定,该熔铝炉渣是具有毒性和易燃性的危险废物。四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7月9日向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缴纳生态修复赔偿金105625.7元。

【裁判结果】

文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倾倒危险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被告人汪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龚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典型意义】

非法炼铝排出的大量污染性、腐蚀性的物质不仅会污染附近土壤,还会随着水循环系统,不断地蒸发降水等等,进一步污染飞云江流域的水质。文成县一直是温州生态“后花园”。为贯彻“两山”理念,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文成县人民政府、文成县人民法院及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协作建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协作治理机制》推动文成县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跨越式赶超,高水平建成“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转化样板区,加大环境资源保护力度,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五、被告人董某、罗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购买了捕网、鸟笼等工具,在泰顺县司前镇到百丈镇一带的山林里,设置捕网、用手机等外放画眉鸟的叫声诱捕画眉鸟。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加入帮董某一起捕捉、喂养画眉鸟。同年6月17日,泰顺县公安局查获二被告人捕抓的画眉鸟共19只。

经查,泰顺县的禁猎期为每年的4月至6月。经鉴定,涉案画眉鸟属于雀型目(PASSERIFORMES)噪鹛科(Leiothrichidae)画眉(Garrulax canorus),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保护动物,根据2021年2月1日公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画眉鸟晋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案中画眉鸟均已被放归山林。

【裁判结果】

泰顺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罗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的自然财富,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实用价值,维护生态平衡意义重大。画眉鸟原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2017年版)。我国2021年2月1日公示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将画眉鸟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以全面加强对画眉鸟的保护。被告人故意设法捕捉野生画眉鸟,即使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等级认知不足,其行为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应依法客观评价,不阻断其行为构成犯罪。泰顺法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其定罪处罚,体现了司法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

六、申请执行人泰顺县农业农村局与被执行人陈某某非诉审查一案

【基本案情】

仙居水库位于飞云江水系洪口溪支流仙居溪河段,属飞云江珊溪水库的入库支流,是温州“大水缸”的重要补给。2021年4月,泰顺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取得养殖证擅自在该水库布设30个养殖网箱进行水产品养殖,该行为属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限期拆除养殖设施”的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所涉养殖场所不符合补办条件,故作出15日内拆除养殖设施的处罚决定。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履行该处罚决定内容。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向泰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泰顺县人民法院经审查,申请人县农业农村局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水产品养殖往往需要大量投放饲料及其他物质,极易造成水体污染和水质严重富营养化,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珊溪水库是温州市主要水源,是温州人民的大水缸。为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安全,珊溪水库流域范围内实行最严格的保护措施,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库区范围内从事水产品养殖。泰顺法院通过依法支持行政机关开展执法监管活动,有力纠正破坏水源地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七、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瑞安市高楼镇赵山渡水库(飞云江流域)、陶山镇马鞍山水库、湖岭镇三十三溪等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废弃的采砂场、晾晒的农作物、露天旱厕以及民房庭院建设、取水口垃圾焚烧、消毒剂加工等现象;瑞安市湖岭水厂、马屿水厂、陶山水厂等三家水厂,存在制水员无体检合格证问题,严重威胁农村饮用水安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过程】

2021年6月,瑞安市检察院在对高楼镇赵山渡水库实地调查中发现,该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存在废弃的采砂场、晾晒的农作物、破损的隔离网、山体边坡的危岩泥石等现象,严重影响饮用水安全。2021年7月5日,瑞安市检察院向高楼镇人民政府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对赵山渡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污染水源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高楼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积极整改,清理采砂场,修补破损隔离网,加强库区巡逻,针对山体边坡的危岩泥石问题协同水利部门进行水土流失工程治理。2021年8月,就水源地保护问题,瑞安市检察院又实地调查了湖岭镇三十三溪、陶山镇马鞍山水库,发现上述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也存在污染水源的现象,比如游人垂钓、露天旱厕以及民房庭院建设、取水口垃圾焚烧、消毒剂加工等。瑞安市检察院向属地政府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处理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并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监管。三个属地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目前皆已整改完毕,取得良好整改成效。

针对农村饮用水安全问题,瑞安市检察院又对湖岭水厂、陶山水厂、马屿水厂等三家水厂的日常运营、水质检测和供水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湖岭水厂所有职工均未取得体检合格证,陶山水厂、马屿水厂存在个别制水员无体检合格证现象,致使农村饮用水存在安全隐患。2021年8月30日,瑞安市检察院向市卫健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对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情形予以查处,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活饮用水专项治理行动,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同年9月1日,瑞安市检察院联合市卫健局、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中心召开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推进会,形成保护饮用水安全合力。市卫健局收到检察建议后,随即制定整改方案,并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的通知》,开展双随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探索生活饮用水“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形成饮用水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缺乏有效监管,乡镇水厂制水人员无证上岗,严重威胁农村饮用水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农村饮用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对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注重源头防控,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属地政府依法履行对水源地的监管保护职责,从源头上确保水源安全;同时,检察机关积极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推进饮用水卫生系统治理,消除饮用水安全隐患,实现从水源地到水龙头的全过程监督,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八、黄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6日至7日,黄某某雇用他人驾驶渔船在北麂海域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贾某某伙同林某某雇用他人驾驶渔船在北麂海域禁渔区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两船均捕获龙头鱼等渔获物。2020年5月7日、5月10日,陈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伙同木某某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2020年5月10日,何某某明知在禁渔期内,仍雇用他人驾驶渔船使用禁用网具进行捕捞。两船均捕获丁香鱼等渔获物。

【检察过程】

2020年5月13日至5月15日期间,瑞安市公安局以黄某某等6人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瑞安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向行为人充分释法说理,督促行为人积极赔偿渔业资源损失,最终黄某某等6人支付渔业资源损害赔偿金共计8万余元。2020年6月3日,瑞安市检察院与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在瑞安市曹村镇垟心岛共同设立了温州市首个非法捕捞生态修复教育基地。黄某某等6人于当日使用赔偿金购买花白鲢、中华鳖、倒刺鲃等对生态、水体有改善的鱼种共计200多万尾参与在该生态修复教育基地的增殖放流活动并现身说法,用实际行动践行渔业生态修复。

2020年6月13日,经公开听证,瑞安市检察院对黄某某等6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为增大非法捕捞违法成本,起到震慑和警示教育作用,瑞安市检察院首创对当事人进行公开训诫并建议予以行业禁入这一新型惩诫方式。2020年6月15日,瑞安市检察院在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召开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训诫暨行业禁入惩戒会。会议邀请了渔政执法人员、渔业公司代表、渔民代表等人员参加。会上,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制送检察建议书,建议瑞安市农业农村局对黄某某等6人实行“禁渔期结束后行业禁入一个月”的行业惩戒,与此同时,对黄某某等6人进行现场公开训诫,并要求该6人在主流媒体上向公众检讨道歉。

为加强诉源治理,瑞安市检察院对行为人使用的禁用网具来源进行延伸调查,发现禁用网具基本来自本市的网具加工场,且大部分网具加工场多年来一直无照经营,并在一些网具加工场现场查获禁用网具,而相关监管长期缺失。2020年10月28日,瑞安市检察院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网具加工场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并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即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网具生产专项检查活动,对违法经营进行处罚,并出台相关长效机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立足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特点,积极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生态文明重要思想,坚持不懈打好“刑事打击、生态修复、诉源治理”组合拳,提升生态资源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创新提出的行业禁入惩戒方式增加了非法捕捞行为人的违法成本,网具生产公益诉讼检察监督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捕捞发生,同时也维护了使用合规网具渔民的利益。

九、飞云江流域三无船舶安全生产监督行政公益诉讼系列案

【基本案情】

飞云江流域内的珊溪水利枢纽是温州市最大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长期以来,飞云江流域尤其是珊溪水库及其支流内,停泊着大量“三无”船舶,经初步统计,瑞安、文成、泰顺三地共计110余艘。该类船舶多用于非法捕捞、非法垂钓、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活动,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且大多配有动力装置,航行中容易出现燃油泄漏,从而对饮用水源造成污染,影响温州600万人的饮用水安全。2021年3月,文成县检察院通过“数字珊管系统”发现泰顺司前码头至珊溪码头航道内存在“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垂钓、非法载客等违法违规行为后,运用无人机航拍取证、现场实地勘验等方式,固定事实证据,并通过快速检测中心对“三无”船舶附近水样进行采样检测。

【检察过程】

经初步调查核实,飞云江文成县流域内共有“三无”船舶40余艘,大多用于农林生产、非法载客、非法捕捞等违法违规活动,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污染饮用水源,破坏渔业资源。文成县检察院将“三无”船舶案件线索上报温州市检察院后,温州市检察院牵头飞云江流域三地检察机关同步开展“三无”船舶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分别向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对非法捕捞的行为依法处理。同时文成县检察院为有效解决“三无”船舶安全问题,持续跟进监督,组织召开多部门“三无”船舶整治联动会议;牵头所涉行政机关开展为期5个月的“三无”船舶安全生产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先后3次参与多部门协同巡江行动,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2021年6月28日,通过船主自动清理或职能部门扣押等手段,“三无”船舶基本上清理到位。

【典型意义】

“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常用于非法捕捞、非法垂钓等活动,极易引发公共安全事件。检察机关聚焦“三无”船舶治理难题,依托“数字珊管系统”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主动督促、协同行政机关加强对“三无船舶”的监督管理,有效凝聚安全生产领域公益司法保护合力。开展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协作,形成同防共治的监督合力,构建飞云江流域水污染治理监督共同体,为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提供实践样本。本案办理过程中,文成县检察院创新谋划智慧赋能法律监督新路径,实现快速对案件线索进行筛查,破解线索发现难、评估难问题;利用无人机等现代技术装备,克服地理条件的限制,顺利完成取证固证及跟进监督工作;发挥快速检测实验室作用,提高办案质效,保证检察建议落到实处。

十、非法占用农用地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8日至2020年5月,文成县某沙石加工场未经批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在飞云江桂溪支流边文成县双桂乡桂西村水塘湾占用农用地建设加工场,用挖掘机等工具对农用地进行开挖、压占和平整,并在土地上搭建简易房和生产器械,进行沙石生产加工活动。以上行为改变了农用地用途,造成被占用农用地严重毁坏。同时生产流水线设备运行及大型推土机、挖机的运作,产生严重的噪音、粉尘和污水,给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及周边居民生活环境带来恶劣影响。文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两度向经营者廖某某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但鉴于涉案土地依然处于被破坏的状态,该局向检察机关移送该起公益诉讼线索,文成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经鉴定,该加工场违法用地总面积5070.19平方米(7.6053亩),其中水田面积3160.22平方米,果园面积1909.97平方米。生产器械的挖损和压占造成农用地的重度损毁,加工场的生产活动造成土壤损失,土壤板结,对土壤资源的破坏较为严重,原来的人工植被和自然植被已被破坏,对植物生态系统影响较大。

【检察过程】

经省、市院审批同意,文成县检察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履行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告知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可依法对文成县某沙石加工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未有法律规定的有权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2021年10月28日,文成县检察院依法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文成县某沙石加工场承担本案生态修复费用88472元和鉴定费用15000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声明,公开赔礼道歉。为增强办案效果,文成县检察院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文成分局、双桂乡相关负责人及公益诉讼观察员等20余人观摩了此次庭审。庭审过程中,公益诉讼人针对诉讼请求通过多媒体示证的方式列举了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质证。2021年11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文成县某沙石加工场依判缴纳了足额赔偿费用,并于2021年12月10日在《正义网》刊登致歉公告。

【典型意义】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尤其是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随意违建、堆放废弃物等各类破坏耕地以及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不断出现,保护耕地的任务更为紧迫。文成县检察院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主动邀请相关单位负责人及公益诉讼观察员观摩庭审,利于人民群众的监督和对公益诉讼的宣传。文成县检察院对违法主体乱占耕地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设立县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资金专项账户,将案涉赔偿款用于专项补植复绿,以实现环境资源的修复性保护。

十一、督促整治仙居水库非法养殖案

【基本案情】

泰顺县仙居水库坐落于泰顺县罗阳镇仙稔境内,位于飞云江水系洪口溪支流仙居溪河段,系“温州人的大水缸”-珊溪水的入库支流,是重要的水源地之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能时,发现泰顺县仙居水库内,存在多家水产养殖合作社非法养殖的情况,同时蓝绿藻泛滥,水库内水域几乎成绿色,水库水源严重被污染。仙居水库的水质问题不仅会影响下游珊溪水库的水质,水库区内非法养殖的情况也给泰顺县防汛防台工作造成安全隐患。

【检察过程】

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立即赴实地开展现场调查,走访相关行政机关和公司,并向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取缔泰顺县仙居水库水域内非法养殖户,确保仙居水库的水质处于安全范围内。收到检察建议后,泰顺县农业农村局高度重视,针对检察建议的内容立即调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多次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召开协调会,通过采取网箱拆除补助、帮助消化鱼苗等措施,逐步推进网箱养殖的拆除。2021年4月,经再次走访现场,发现仙居水库内已完成部分非法养殖户的拆除工作。2021年6月,泰顺县农业农村局对未拆除的养殖户进行立案处罚。

【典型意义】

习总书记提出“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主动履行检察监督职能,围绕河湖生态环境保护开展公益诉讼监督工作。针对行政部门未切实履行好对飞云湖流域生态环境的监管职能,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检察建议的形式督促对非法养殖情况进行整改,使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保护。

在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加强与行政机关在公益保护上的密切配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柔性处理,合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二、珊溪水库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与温州市珊管中心、泰顺县水利局乘坐巡逻艇对飞云湖库区开展巡查时,发现部分农(林)自用船舶乘载人员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等情况,并通过“智慧珊管”平台的监控系统再次巡视,对类似情况予以收集、整理相关证据。经调查,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发现泰顺县飞云湖库区内存在部分农(林)自用船舶存在乘载人员未穿着救生衣、违法载客、超限额载客等情况,存在安全隐患。若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将产生燃油泄漏等情况,污染饮用水源,损害飞云江流域生态环境。

【检察过程】

2021年7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经研究,决定向县交通运输局、百丈镇人民政府制发检察建议,督促两部门在履行各自职责的同时,联合开展飞云湖流域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切实整治安全隐患。2021年8月,县交通运输局与百丈镇人民政府开展联合行动,对建议书中反映的船主依法进行处理,并要求船主签订《农(林)自用船舶安全承诺书》和《农(林)自用船舶安全责任书》。同时,对库区范围内的农(林)自用船舶全面开展整治行动。随后,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了“回头看”行动,再次实地走访,发现农(林)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均达到要求。

【典型意义】

泰顺县作为飞云江流域发源地之一以及珊溪水库的流经之地,县域内的飞云江流域水质安全直接影响到其他市、县的水质安全,甚至影响到千家万户的饮用水安全,做好飞云江流域水源以及周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泰顺县人民检察院在探索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工作过程中,将安全生产领域同飞云江流域生态保护相结合,以船舶安全管理为切入点积极履行监管职责、开展联合行动,对船舶安全问题进行专项整治,既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又守护了飞云江流域的生态环境。